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弘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