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六年度建字第六二號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