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 原告
-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8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