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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5號

上訴人
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龍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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