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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尚欠壹拾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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