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4號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尚欠壹拾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