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4號
- 原告
-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壹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尚欠壹拾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