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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5號

原告
鼎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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