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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翁昭蓉林妙黛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94號

抗告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14日提起抗告後,迄未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令楣請辭董事長職務後,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5 月18日召開第十四屆第四次董會改選甲○○為董事長,此有卷附前開董事會議紀錄一紙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命甲○○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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