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翁昭蓉、林妙黛、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94號抗 告 人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嘉新 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5月14日提起抗告後,迄未補 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抗告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令楣請辭董事長職務後,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5 月18日召開第十四屆第四次董會改選甲○○為董事長,此有卷附前開董事會議紀錄一紙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命甲○○續行本件非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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