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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87年7 月24日、㈡同年8 月27日,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與訴外人千泊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㈠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㈡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㈠自87年7 月22日起至117 年7 月21日止、㈡自87年8 月26日起至117 年8 月25日止。嗣千泊實業有限公司共欠聲請人,20,547,901元未付,業經核發支付命令確定,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核無不合,相對人經本院通知亦未對上開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予以准許。又本件聲請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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