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49號

聲請人
福爾摩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庚○○即己○之繼

      戊○○即己○之繼

      辛○○即己○之繼

      庚○○即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己○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11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己○於8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0元,約定於90年12月16日到期時償還本金,按月付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第三人己○僅繳款至90年4月17日之本息外,尚有本金18,000,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已於92年3月19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受讓前揭債權;又第三人己○已於91年4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庚○○、戊○○、辛○○、乙○○,而乙○○亦於94年10月25日死亡,因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選任庚○○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報紙、債權讓與證明書、放款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
│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  │ 台北縣 │雙溪│吊橋│  74  │ 林 │50,426  │  1/1   │己○(已亡,繼承人為歐誌│
│地│ 石碇鄉 │    │    │      │    │        │        │政、戊○○、辛○○、歐誌│
│  │        │    │    │      │    │        │        │政即乙○○之遺產管理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