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0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新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67條及第8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96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經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惠公司)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4日起至146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經惠公司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並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惟經惠公司未依約清償,所欠債務視為到期,計欠6022萬4950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雖丙○○於96年8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惟抵押權未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459號裁定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通知相對人暨丙○○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相對人及丙○○,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伊等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範圍 │備考│ │ ├───┬────┬───┬──┬───┤目├─────┤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1│臺北市│中山區 │ 吉林 │ 四 │506 │建│ 225 │1116/10000│ │ │ │ │ │ │ │ │ │ │ │ │ ├─┼───┼────┼───┼──┼───┼─┼─────┼─────┼──┤ │2│臺北市│中山區 │ 吉林 │ 四 │507 │建│ 149 │1116/10000│ │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 ├──┼──────┼──────┼────┼────┼────┼──┼────┤ │4116│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9層 │陽台: │全部│含共同使│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9樓│凝土造 │237.21 │19.04 │ │用部分41│ │ │506、507地號│ │9層 │ │ │ │07建號(│ │ │ │ │ │ │ │ │權利範圍│ │ │ │ │ │ │ │ │1121/100│ │ │ │ │ │ │ │ │00) │ ├──┼──────┼──────┼────┼────┼────┼──┼────┤ │4117│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地下1層 │無 │1/9 │ │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地 │凝土造 │240.02 │ │ │ │ │ │506、507地號│下1層 │9層 │ │ │ │ │ ├──┼──────┼──────┼────┼────┼────┼──┼────┤ │4118│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地下2層 │無 │1/9 │ │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地 │凝土造 │253.43 │ │ │ │ │ │506、507地號│下2層 │9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