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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5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505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新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67條及第8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於民國96年1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經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惠公司)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4日起至146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經惠公司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並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惟經惠公司未依約清償,所欠債務視為到期,計欠6022萬4950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雖丙○○於96年8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惟抵押權未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459號裁定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通知相對人暨丙○○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相對人及丙○○,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伊等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範圍 │備考│
│  ├───┬────┬───┬──┬───┤目├─────┤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1│臺北市│中山區  │ 吉林 │ 四 │506   │建│ 225      │1116/10000│    │
│  │      │        │      │    │      │  │          │          │    │
├─┼───┼────┼───┼──┼───┼─┼─────┼─────┼──┤
│2│臺北市│中山區  │ 吉林 │ 四 │507   │建│ 149      │1116/10000│    │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
├──┼──────┼──────┼────┼────┼────┼──┼────┤
│4116│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9層     │陽台:  │全部│含共同使│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9樓│凝土造  │237.21  │19.04   │    │用部分41│
│    │506、507地號│            │9層     │        │        │    │07建號(│
│    │            │            │        │        │        │    │權利範圍│
│    │            │            │        │        │        │    │1121/100│
│    │            │            │        │        │        │    │00)    │
├──┼──────┼──────┼────┼────┼────┼──┼────┤
│4117│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地下1層 │無      │1/9 │        │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地 │凝土造  │240.02  │        │    │        │
│    │506、507地號│下1層       │9層     │        │        │    │        │
├──┼──────┼──────┼────┼────┼────┼──┼────┤
│4118│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民生東│鋼筋混  │地下2層 │無      │1/9 │        │
│    │吉林段四小段│路1段70號地 │凝土造  │253.43  │        │    │        │
│    │506、507地號│下2層       │9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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