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3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法院仍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及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為准駁,倘形式上審查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66台上字第1097號判例、85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種子工場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2月29日起 至122年1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種子工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4年1月31日、95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借款金額 各為400萬元及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各為7年及5年,並均 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案外人種子工場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自95年12月31日、96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雙方約定,案外人種子工場股份有限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經結算各尚欠本金298萬2,293元及33萬8,89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各1份、保證書2份、借據2紙、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