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6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九九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

㈠案外人林鈺超於民國94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做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嗣林鈺超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讓與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上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㈡林鈺超於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812萬元、129萬元,均約定自94年6月14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年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7%機動計算,第2年起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1%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原訂利率10%、逾6個月部分併按原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林鈺超於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4日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林鈺超應即清償本金9,374,11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表等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