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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堡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5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建物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結構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 ││ │ │ │ │ │ │樓層 │ 面積 │附屬建物│ ││ │ │ │ │ │ │ │ │用途 │ │├──┼───┼──────┼──────┼────┼────┼───┼───┼────┼────┤│ 1 │2383 │龍山段一小段│臺北市萬華區│ │10層鋼筋│第7層 │100.41│陽臺: │全部 ││ │  │0000-0000 │梧州街37號7 │ │混凝土造│ │ │面積 │ ││ │ │ │樓之1 │ │ │ │ │15.08 │ │├──┴───┴──────┴──────┴────┴────┴───┴───┴────┴────┤│共用部分 ││1.龍山段一小段建號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9 ││2.龍山段一小段建號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4 ││3.龍山段一小段建號00000-000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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