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整抗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協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抗告人
- 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抗告人
- 丙○○即衣形庫藏商
- 抗告人
- 波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抗告人
- 龍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抗告人
- 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抗告人協儀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3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三、抗告人丙○○即衣形庫藏商店正確抗告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4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四、抗告人波格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5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五、龍珷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六、抗告人俠印國際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七、前述抗告人若有公司或法定代理人名稱誤繕之情形,並請具狀更名後,以正確名稱補行提出對原審代理人戊○○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