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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整抗字第4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協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告人
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丙○○即衣形庫藏商
抗告人
波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抗告人
龍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抗告人
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抗告人協儀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3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三、抗告人丙○○即衣形庫藏商店正確抗告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4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四、抗告人波格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5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五、龍珷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六、抗告人俠印國際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七、前述抗告人若有公司或法定代理人名稱誤繕之情形,並請具狀更名後,以正確名稱補行提出對原審代理人戊○○之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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