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整抗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抗字第4號抗 告 人 協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 告 人 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 告 人 丙○○即衣形庫藏商 抗 告 人 波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抗 告 人 龍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抗 告 人 俠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麗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抗告人協儀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3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三、抗告人丙○○即衣形庫藏商店正確抗告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4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四、抗告人波格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原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提附表編號25所示加列「小計」文字) 五、龍珷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目前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六、抗告人俠印國際有限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七、前述抗告人若有公司或法定代理人名稱誤繕之情形,並請具狀更名後,以正確名稱補行提出對原審代理人戊○○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