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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普樂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因96年度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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