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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8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原告
805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被告
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碧盈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7
被告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植陽實業有限公司應由被告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鴻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3 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備查由丁○○擔任清算人、被告植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植陽公司)則於96年1月8日經本院核備由丁○○擔任清算人,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0 號、本院96年度司字第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汶鴻公司、植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且未經被告丁○○聲明承受訴訟,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聲明應由被告丁○○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命被告丁○○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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