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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28號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原告
805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複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被告
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碧盈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7
被告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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