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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9號

原告
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元加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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