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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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