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原告
-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