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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承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30,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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