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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5號

聲請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5號

聲請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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