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