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5號
- 聲請人
-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