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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和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耀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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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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