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黃柄縉

  • 原告
    陳錫銘即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陳錫銘即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參照破產法第1條、第57條、 第5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騰達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達公司)於民國96年5月3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聲請人並受 騰達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以處理騰達公司之清算程序。經核算騰達公司共有債權人60名,流動負債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165,151元,其中應付款項為63,399,246元;惟騰達公司之所餘資產部分,現金及存款僅有20,705元,其他流動資產難以變現且價值甚低,實已無法清償上述債務,爰依法為騰達公司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騰達公司債權人清冊雖有60位債權人且債權金額總計為73,165,151元;惟騰達公司之現金及存款僅餘20,705元。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故宣告破產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管理、變價及分配之所生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騰達公司現金及存款之資產僅餘20,705元,恐不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且將使債權人可受償金額更形減少。又參酌破產法第148條規 定: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其立法意旨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實益,於本件情形,應認相對人無宣告破產實益。綜上,考量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而相對人已無足夠資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無從支應破產程序費用,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宣告破產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民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湘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