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廖宗慶即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汶格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鈞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內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2,151,690元,惟聖鈞公司之資產僅餘194,057元,顯不足清償債務,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聖鈞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聖鈞公司破產,係以經其清算結果,該公司資產僅餘194,057元,顯不足清償稅捐債權2,151,690元為據。惟本件聖鈞公司之債權僅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故其實質債權人僅中華民國一人,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聖鈞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