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廖宗慶即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相對人
- 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汶格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