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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6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1號

聲請人
廖宗慶即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汶格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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