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清 算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植陽實業有限公司經清算債務總額為13,582,032元而資產為0元,為此聲請宣告植陽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資產為0,無法組成破產財團,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則無意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