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9號

聲請人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清 算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植陽實業有限公司經清算債務總額為13,582,032元而資產為0元,為此聲請宣告植陽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資產為0,無法組成破產財團,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則無意義,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