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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7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清算人依照公司法第84條規定執行清算事務,在清算期間內,債權人申報債權,欠有稅捐債權00000000元,為公司資產僅有6899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昱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經查,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自第325號判例參照。依前述,聲請人提出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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