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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相對人
育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前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對於附表所列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理由

一、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本金達新台幣(下同)234,000,000 元無法清償,聲請人依法宣告聲請破產事件,但於破產宣告前,為恐相對人資產已無從追查,請求於裁定宣告破產前,就相對人財產,予以保全處分,以確保債權人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相關規定,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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