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87號聲 請 人 吳春源即正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正喬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喬公司)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299號函准聲請人吳春源為該公司之清算 人在案,茲因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於清算期間,申報其對正喬公司有新臺幣(下同)259萬7,075元之稅捐債權,惟正喬公司僅剩資產4萬4,722元,顯已不足以清償該稅捐債務,為此聲請破產宣告云云,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上開稅捐稽徵所函、資產負債表、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著有判例。查本件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債權人清冊所示,正喬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一人,依上說明,尚無發動破產程序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國志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