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4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468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 鋼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之1號
- 之1號
- 之1號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份外,其餘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系爭本票記載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固定利率計算之,逾約定利率之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