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2530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葦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葦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