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8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82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乙○○ 、30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釋明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