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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27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273號

聲請人
成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門製作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票據提示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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