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315號聲 請 人 群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豐傳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