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51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5113號
- 聲請人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金獅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6年度票字第35113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提 示 日 │├──┼──────┼─────────┼──────┤│001 │95年5月16日 │11,457,376元 │96年5月14日 │├──┼──────┼─────────┼──────┤│002 │95年5月16日 │7,458,503元 │9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