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72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7227號

聲請人
百富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玖佰壹拾萬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