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1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1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30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30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己○○
- 相對人
- 漁皇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1139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百分之)│├──┼─────────┼─────────┼─────┼──────┼──────┼───────┤│001 │1,400,000元 │699,859元 │95年5月2日│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5日 │9 │├──┼─────────┼─────────┼─────┼──────┼──────┼───────┤│002 │600,000元 │299,939元 │95年5月2日│96年5月25日 │96年5月25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