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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聲請人
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非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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