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 聲請人
- 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非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