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2444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全球策略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
- 聲請人
- 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