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與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性之證明文件。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