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 聲請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與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性之證明文件。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