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 聲請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GRAND CAPITALINTERNATIONAL LIMITED 與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性之證明文件、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