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3104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義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GRAND CAP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與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性之證明文件、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