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4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4516號
- 聲請人
- 鋐基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9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4516號│├──┬────────┬─────────┬───────┬──────────┬──────────┬──┤│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票 據 號 碼 │備考│├──┼────────┼─────────┼───────┼──────────┼──────────┼──┤│001 │95年9月18日 │117,915元 │96年1月28日 │96年1 月29日 │BA0000000 │ │├──┼────────┼─────────┼───────┼──────────┼──────────┼──┤│002 │95年11月16日 │79,527元 │96年1月28日 │96年1 月29日 │BA0000000 │ │├──┼────────┼─────────┼───────┼──────────┼──────────┼──┤│003 │95年11月6日 │731,850元 │96年5月28日 │96年5 月28日 │B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