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825號
- 聲請人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鑫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5825 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874,800元 │197,035元 │94年1月25日 │96年5月23日 │96年5月24日 │├──┼─────────┼─────────┼──────┼──────┼──────┤│002 │838,800元 │95,892元 │94年2月3日 │96年4月3日 │96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