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0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0876號
- 聲請人
- 上凱整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票據發票地在台北市○○路○ 段,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