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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387號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補本票原本五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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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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