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6795號聲 請 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