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7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6799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鴻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發票日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到期日(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尚未屆至,聲請人不得請求,應予駁回外,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6年度票字第56799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利率(百分之)│├──┼─────────┼──────┼──────┼──────┼───────┤│001 │3,500,000元 │95年8月22日 │96年2月22日 │95年8月22日 │5.435 │├──┼─────────┼──────┼──────┼──────┼───────┤│002 │2,800,000元 │95年8月25日 │96年2月25日 │95年8月25日 │5.435 │├──┼─────────┼──────┼──────┼──────┼───────┤│003 │3,700,000元 │95年8月29日 │96年2月28日 │96年8月29日 │5.435 │├──┼─────────┼──────┼──────┼──────┼───────┤│004 │10,000,000元 │94年12月1日 │96年5月28日 │95年8月16日 │5.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