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3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670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昌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3樓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利息按如附表所示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63670號│ ├──┬─────────┬─────────┬───────────┬───────────┬───────────┬───────┤ │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百分之)│ ├──┼─────────┼─────────┼───────────┼───────────┼───────────┼───────┤ │001 │22,000,000元 │7,216,223元 │94年7月19日 │95年10月27日 │95年11月21日 │6.85 │ │ │ ├─────────┤ │ ├───────────┼───────┤ │ │ │4,619,700元 │ │ │95年10月27日 │4.35 │ │ │ ├─────────┤ │ ├───────────┼───────┤ │ │ │874,980元 │ │ │95年11月27日 │4.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