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393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申富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或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6年度票字第68393 號│├──┬─────────┬─────────┬──────┬───────┬──────┬───────┤│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 │到期日或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利率(百分之)││ │ │ │ │ │ │ │├──┼─────────┼─────────┼──────┼───────┼──────┼───────┤│001 │新台幣15,000,000元│新台幣8,460,936元 │94年4月15日 │96年7月19日 │96年7月19日 │9.3 │├──┼─────────┼─────────┼──────┼───────┼──────┼───────┤│002 │美金1,600,000元 │美金747,196.6 元 │95年10月18日│96年7月19日 │96年7月19日 │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