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916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9168號
- 聲 請 人
- 乙○○
- 非訟代理人
- 謝清昕律師
- 相 對 人
- 精準創業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